(2017)豫13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国军、郭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崔国军,郭国林,张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475号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98246-1住所:方城县城关镇龙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天宝,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崔国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郭国林,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张福顺,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国军、郭国林、张福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付营审 判 员 陈雪艳人民陪审员 胡永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