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026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石军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兰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候书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云,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石军峰孙兰美候书成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