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举先、杨爱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举先,杨爱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14号申请人:杨举先,女,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杨爱红,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系桐梓县供电局职工。申请人杨举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09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付利息1000元,定于2016年11月还清,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付清申请人借款500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爱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举先归还借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杨爱红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