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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某某对本院将其银行卡及养老金全部冻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某某称,本院于2017年4月份至5月份将其工资卡和养老金保险金全部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造成其生活陷入困境,没钱医治疾病。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其银行卡及养老金全部的行为。为证明其异议主张,异议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黑龙江农垦第二医院的住院病历二份(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26日及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黑0804执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存款,以620000元为限。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登记有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社区、建筑面积345.7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门市房屋一处。本院认为,本院虽然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全部工资,但其名下有巨额资产,其工资收入并不属于必要的生活费用,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某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