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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淑萍与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高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萍,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高全利,李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64号原告周淑萍,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3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服装工业园区永安街8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全利,公司经理。被告高全利,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10日,住郑州市。被告李俊芳,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14日,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萍诉被告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高全利、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