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淑萍与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高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萍,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高全利,李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64号原告周淑萍,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3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服装工业园区永安街8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全利,公司经理。被告高全利,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10日,住郑州市。被告李俊芳,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14日,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萍诉被告河南省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高全利、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