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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贺玲与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玲,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96号原告陈贺玲,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广,男,45岁左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玲诉被告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贺玲以被告李广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贺玲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