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石泉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石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43号原告:石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珍丽,女,系原告王政豪的母亲。被告:石泉,男。关于石某某与石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经传票传唤,原告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珍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思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