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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石泉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石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43号原告:石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珍丽,女,系原告王政豪的母亲。被告:石泉,男。关于石某某与石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经传票传唤,原告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珍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思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