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泽兴与怀化市井坪大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兴,怀化市井坪大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兴。被执行人怀化市井坪大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盈口乡井坪组(6组30号)。被本院在执行李泽兴与怀化市井坪大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怀化市井坪大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李泽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2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1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12元、医药费7247.4元、护理费171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5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90元,共计116604.4元,缴纳执行费1649元,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井坪大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