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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建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怀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出庭支持公诉,张建成及其辩护人胡怀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份,李某某的亲属被害人杨某想报考会计中级职称考试,李某某问其朋友被告人张建成能否帮忙通过,张建成谎称能够办理,并保证当年通过该考试,但需要费用15000元。李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杨某,杨某同意后于同年4月15日向张建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15000元。张建成收到钱后,与无业人员范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此事,并告诉范某某已向被害人要了15000元,范某某也谎称能够办理该证,并要求张建成给其汇款1万元,张建成给其汇款1万元后再无法联系到范某某。事后杨某并未通过考试,张建成遂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建成诈骗所得赃款5000元被其全部挥霍。二、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张建成对被害人李某某、刁某某谎称能为其儿媳赵某办理到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职工工作,但需要费用7万元。李某某、刁某某二人同意后,于同年12月20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府附近将现金7万元交给张建成。2014年1月,张建成通过朋友将赵某安排到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当实习生。数月后,赵某因不是正式职工不再去新闻传媒集团上班。李某某、刁某某找到张建成要求解决此事,张建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建成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三、2014年3月份,被害人吕某某1欲给其女儿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通过吴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建成,张建成谎称能够办理,但需要费用10万元,并让吕某某1准备其女儿的照片、毕业证等材料。吕某某1同意后于2014年3月16日向张建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张建成同日出具收条给吕某某1。2015年中旬,因吕某某1多次催促办证结果,张建成无能力办理,遂将10万元现金汇入介绍人吴某某银行账户内。2015年下旬,张建成为了占有这10万元,通过网上办理了假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将假证向吕某某1出示,同时谎称需进行网上注册并将假证收回。吕某某1信以为真又通过吴某某将10万元汇入张建成账户,后吕某某1多次找到张建成索要执业医师资格证,张建成在明知无能力办理情况下,陆续将8万元还给吕某某1,剩余2万元未返还。2016年1月6日,张建成又向吕某某1谎称执业医师资格证现已能够办理,索要费用8万元,随后吕某某1向张建成账户汇款6万元,事后吕某某1始终催促张建成,张建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建成所得赃款8万元被其全部挥霍。四、2014年5月份,被害人吕某某2欲给其儿媳张某某办理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通过朋友刁某某找到被告人张建成,张建成谎称能办但需要费用35000元。吕某某2同意后,刁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康居新城附近将吕某某2给付的现金35000元转交给张建成。事后吕某某2始终催促张建成,张建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建成所得赃款35000元被其全部挥霍。五、2015年3月份,被害人蒋某某为给自己及女儿办理执业药师资格证联系到被告人张建成,张建成谎称能够办理,费用为每人每证55000元。蒋某某分别于同年4月25日、4月28日向张建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1万元。事后蒋某某始终催促张建成,张建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建成所得赃款11万元被其全部挥霍。六、2015年10月,被害人马某某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通过朋友张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张建成,张建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需要费用1万元。马某某于当月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新安街附近将现金1万元交给张建成。事后张建成始终没有为马某某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并将此款全部挥霍。综上,被告人张建成共实施诈骗犯罪六起,犯罪金额共计32万元。2016年12月14日,张建成在其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张建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银行汇款凭证,张建成、范某某的银行汇款流水单,扣押清单,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人范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潘某某、于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杨某、刁某某、吕某某1、吕某某2、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笔录,张建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张建成犯诈骗罪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张建成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将赃款全部挥霍,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应追缴诈骗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建成诈骗所得赃款32万元,发还被害人杨某1.5万元、发还被害人刁某某7万元、发还被害人吕某某18万元、发还被害人吕某某23.5万元、发还被害人蒋某某11万元、发还被害人马某某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忠民人民陪审员  张婷燕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