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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078陈小蓉申请执行周钰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蓉,周钰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蓉,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重庆市铜梁人,住所地铜梁县。被执行人周钰宵,男,汉族,1992年1月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原告陈小蓉与被告周钰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2725民初4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钰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钰宵已给付4000元(已给付),尚欠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45500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钰宵差欠申请执行人陈小蓉货款45500元,被执行人周钰宵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6500元,余款39000元自愿从2017年7月起,每月的28日前给付3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时止;二、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期限清偿本案债务后,申请执行人陈小蓉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周钰宵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小蓉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