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乐银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银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504号原告: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路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幢2003房。法定代表人:宋小狮。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银珠,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银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银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银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三王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新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