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丽成、胡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成,胡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大生,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上诉人陈丽成因与被上诉人胡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陈丽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丽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87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