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顾明葵、史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顾明葵,史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506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芳芳,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顾明葵,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慰,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明葵、史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