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838号原告: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胜利村1社。法定代表人:邓学明,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彬,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表示自愿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内江市民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梓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