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岳彦全与张树鹏、孙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彦全,张树鹏,孙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27号原告:岳彦全,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树鹏,男,3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梅,女,2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彦全与被告张树鹏、孙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彦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彦全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