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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岳彦全与张树鹏、孙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彦全,张树鹏,孙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27号原告:岳彦全,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树鹏,男,3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梅,女,2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彦全与被告张树鹏、孙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彦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彦全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