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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与北京信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北京信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30号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邢台桥东区凤麟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L7593677-0。经营者:张俊燕,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公民身份代码:130502196601010025。被告:北京信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中心A座16层。法定代表人:柏森林,该公司经理。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与北京信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邢台市桥东区朋通电子产品安装工程处负担。审判员  贾徐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