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28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车牌号为晋HA4**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HA4**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国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