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杰奋、陈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杰奋,陈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刘杰奋、陈映梅本院在审理(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贺铁斌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黄小玲()书记员 唐宇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