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杰奋、陈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杰奋,陈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刘杰奋、陈映梅本院在审理(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贺铁斌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黄小玲()书记员  唐宇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