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熊树民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树民,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49号申请人:熊树民,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68037-4。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董事长。申请人熊树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2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熊树民以车牌号为新N253**大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熊树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