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福珍、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珍,刘国强,郑菊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黄福珍,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郑菊姿,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黄福珍与刘国强、郑菊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52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经本院采取划拨、变现等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352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