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张法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聊城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张法营,赵丽丽,蒋素芳,赵志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86号原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香江路。法定代表人:刘志成,经理。被告:聊城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刘燕,经理。被告:张法营,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丽丽,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蒋素芳,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志勇,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悦达物��有限公司、张法营、赵丽丽、蒋素芳、赵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3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玉珑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