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成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寿,张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刑初437号自诉人陈本寿,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霞浦县。被告人张成贵,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辩护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陈本寿以被告人张成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张成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成贵已依该协议支付了首期赔偿款。现自诉人陈本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成贵提起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本寿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基础上自愿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本寿撤回自诉。审 判 长 朱春粦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