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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23号之一申请人: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