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群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群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群英,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负责人:王征。上诉人陈群英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群英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案件。案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甲方为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方协议选择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