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易高斌与许国举、陈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高斌,许国举,陈荣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528号原告易高斌,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温煜强,云南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1:许国举,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2:陈荣俊,男,1979年7月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高斌诉被告许国举、陈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高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高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800元,收取6900元,由原告易高斌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