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国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国旋,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文盲,聋哑人,务农,羁押前住广东省大埔县。2007年4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2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22日,又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旭明,广东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人员房友梅,梅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聋生部专任手语翻译教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国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国旋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旭明、手语翻译人员房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国旋从大埔县县城某酒店出发往畹香路方向行走,伺机盗窃汽车内物品,当步行至湖寮镇政府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汽车的四个车门都没有关。被告人唐国旋就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窃得车主张某的一个棕色的单肩挎包、一个长方形黑色钱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港币1500元)、金色三星S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3元)、黑色三星S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1元)等物,款物合计人民币8614元、港币15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唐国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除部分现金被挥霍外,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国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唐国旋又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国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国旋当庭表示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聋哑特殊人员,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国旋从大埔县县城某酒店出发往畹香路方向行走,伺机盗窃汽车内物品,当步行至湖寮镇政府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汽车的四个车门都没有关。被告人唐国旋就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窃得车主张某的一个棕色的单肩挎包、一个长方形黑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港币1500元)、金色三星S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3元)、黑色三星S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1元)等物,款物合计人民币8614元、港币15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唐国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现金已被被告人唐国旋挥霍掉,被公安机关追回了现金人民币795.3元、港币1500元,手机两部等物品,并已发还失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07)埔法刑初字第18号、(2009)埔法刑初字第51号、(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国旋的供述,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大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有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国旋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亦可给予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国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唐国旋违法所得款计人民币1204.7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敏如人民陪审员 钟雪强人民陪审员 李俊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