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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忠焱与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焱,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潘忠焱。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忠焱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下陆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8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