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金益汀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金益汀,杨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641719—2),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59号。诉讼代表人:吕伟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益汀,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杨娜萍,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益汀、杨娜萍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