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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成林与被执行王田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林,王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林,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被执行人王田新,男,汉族,民警,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成林与被执行王田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成林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