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阚星辉与王后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星辉,王后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634号原告:阚星辉,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后战,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星辉与被告王后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星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星辉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