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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阚星辉与王后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星辉,王后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634号原告:阚星辉,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后战,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星辉与被告王后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星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星辉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