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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0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0360李克勤与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勤,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0360号原告:李克勤,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庞利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克勤与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6年12月14日,本院按照原告预留的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12月19日原告本人签收。2017年3月15日公告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6日,本院再次按照原告预留的地址通知原告于6月8日开庭,后因信件退回本院电话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原告再次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日,本院再次电话联系原告,原告电话显示关机状态。开庭次日,本院再次联系原告,原告电话显示无人接听状态。本院按照原告预留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克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克勤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