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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4062林燕山与潘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山,潘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062号原告林燕山,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大平,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现羁押在灌云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山诉被告潘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燕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大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燕山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山撤回对被告潘大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