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4062林燕山与潘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山,潘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062号原告林燕山,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大平,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现羁押在灌云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山诉被告潘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燕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大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燕山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山撤回对被告潘大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