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敏达与朱根娣、王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达,朱根娣,王建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093号原告:郑敏达,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羽,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以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根娣,女,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王建兴,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达与被告朱根娣、王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达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敏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敏达负担。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晓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