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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敏达与朱根娣、王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达,朱根娣,王建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093号原告:郑敏达,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羽,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以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根娣,女,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王建兴,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达与被告朱根娣、王建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达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敏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敏达负担。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晓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