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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博景林与博景海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景林,博景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597号原告博景林,男,196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博景海,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景林与被告博景海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景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