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诉被告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叶文宣、叶文龙、黄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叶文宣,叶文龙,黄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619号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负责人:杨国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叶文宣,该公司经理。被告叶文宣,男,1965年出生,汉族,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经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叶文龙,男,1961年出生,汉族,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国忠,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诉被告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叶文宣、叶文龙、黄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晓蕾审 判 员 蔡春晓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