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坤与徐峰、长春市天宇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382号于坤、徐峰、长春市天宇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坤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长春市天宇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徐峰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坤鉴定费、案件受理费17892元,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68元,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