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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兴洪与郑世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兴洪,郑世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326号原告尹兴洪,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郑世君,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兴洪与被告郑世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兴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兴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9.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绍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