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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朋,杨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彭朋,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杨利华,女,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彭朋与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利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利华名下机动车一辆京(xxx),但无法查找车辆下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