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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湘清与唐新田、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湘清,唐新田,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湘清,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新田,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雯雯,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湘清与被执行人唐新田、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唐新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金来中心市场A2栋8号,房权证号“新金房权字第10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06)字第028-520号”的房屋,并向双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因该房屋的后续处理工作费时较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