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湖支行、魏纪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湖支行,魏纪光,肖凤英,李正龙,魏记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湖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驻地。被执行人:魏纪光,男。被执行人:肖凤英,女。被执行人:李正龙,男。被执行人:魏记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日向被执行人肖凤英、魏纪光、李正龙、魏记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凤英、魏纪光、李正龙、魏记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凤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