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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乃娥与龙海宽、临县三交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甲,郝乙,临县三交供销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乙。原审被告:临县三交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正街村。法定代表人:龙甲,主任。上诉人龙甲因与被上诉人郝乙、原审被告临县三交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龙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雅婷审判员  李艳丽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