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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长宣欧先海等与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先海,徐正祥,李长宣,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26号原告欧先海,男,193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徐正祥,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长宣,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晴昌,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法定代表人程宏,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必尖,男,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先海、徐正祥、李长宣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已撤销其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关于欧先海、徐正祥、李长宣提出铁炉堡林地归属问题的决定》。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先海、徐正祥、李长宣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陈红专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