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保丰司与被执行人查贵保、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丰,查贵保,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丰被执行人:查贵保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保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保丰司与被执行人查贵保、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被执行人查贵保、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保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查贵保、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查贵保、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逸峰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