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海鸥、孙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海鸥,孙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姜海鸥,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孙晓明,男,汉族,干部,现住凌海市。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海鸥、孙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