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冬梅,张书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14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齐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41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健,男,公司股东。被告:陈冬梅,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健,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书健,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清源公司)、陈冬梅、张书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凌,被告鑫清源公司、陈冬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健,被告张书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清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249,999元,逾期付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4日起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日为止;2.本案律师费15,000元由鑫清源公司承担;3.判令陈冬梅、张书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鑫清源公司、陈冬梅、张书健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垫富宝公司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付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生成专属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约定买方会员在卖方会员处进行消费,由垫富宝公司垫付价款,并按垫付价款的2.4%收取卖方的服务费。买方会员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的价款,逾期则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垫富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鑫清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卡xxxxx号,鑫清源公司股东陈冬梅、张书健于2015年7月29日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承诺对鑫清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清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2016年11月15日,鑫清源公司在卖方会员汉源县阳光加油站处消费250,000元,垫富宝公司为其垫付了消费款250,000元,鑫清源公司仅归还1元,欠款249,999元至今未归还,故提起诉讼。鑫清源公司辩称,认可垫富宝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垫富宝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陈述公司目前存在困难,不能及时还款。陈冬梅辩称,认可垫富宝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垫富宝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书健辩称,认可垫富宝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垫富宝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鑫清源公司、陈冬梅、张书健承认垫富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49,999元,并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以尚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5,000元;三、陈冬梅、张书健对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计3,024元,由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冬梅、张书健负担。此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缴纳,在本案执行时,由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冬梅、张书健一并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雄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