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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34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法定代表人:唐振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瑞景新城38-1-2号。法定代表人:董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对该工程款进行了冻结。2017年6月6日,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820000元,该款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给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中扣划。按照双方的调解意见,本院作出的(2016)甘09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遂宁市世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的应���工程款4870600元,提取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户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南街支行,账户:101922000038672)。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