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升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668号之一被执行人唐升武,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唐升武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路刑初字第010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2月1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升武应交纳罚金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唐升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款项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毛俏俊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