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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蛟龙合同诈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11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蛟龙,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办事处科员,住郑州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谢建宏、张江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蛟龙犯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蛟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2日,被告人王蛟龙在未取得房屋租赁权以及房主滕某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XX号院X号楼X层XX房间,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步公司)员工郑某签订租赁意向协议一份,将滕某位于郑州市德化步行街81号德化无限城招商中心临街商铺共计1100平方米,租赁给优步公司,并收取优步公司100万元定金。后王蛟龙以各种理由推拖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并将100万元钱挥霍一空。二、2016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蛟龙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粤海酒店开房入住2001房间,后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容留王志强、王某(案发时17岁,系未成年人)、张某、李某2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针对指控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蛟龙的供述,证人郑某、滕某、赵某、李某1、姚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银行卡明细,收条,租赁意向协议,补充协议,转款信息,收据,涉案商铺房产证明,委托书等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针对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蛟龙的供述,证人王志强、王某、张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入住登记表,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蛟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蛟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辩解称其并未伪造委托书等房屋相关信息,是帮助别人找房子,只是事情没有办成,并未欺骗对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认为王蛟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不成立。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的事实2015年1月2日,被告人王蛟龙在未取得房屋租赁权以及房主滕某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XX号院X号楼X层XX房间,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郑某签订租赁意向协议,拟将滕某位于郑州市德化步行街81号德化无限城招商中心临街商铺共计1100平方米,租赁给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骗取100万元定金,后伪造已向房东转定金款的转款信息及定金收据,并提供虚假的委托书,并将100万元定金用于还账和消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郑某证实:其系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4年12月份,经朋友李某1、姚某介绍其和王蛟龙认识,王蛟龙称他已取得郑州市德化步行街81号楼1-3层,面积1100平方米临街商铺的租赁权。2015年1月2日其代表优步公司与王蛟龙在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XX号院X号楼X层XX房间签订租赁意向协议,李某1和姚某是保证人。协议签订后第二日其公司按照王蛟龙的要求将100万元的定金打到了王蛟龙的建设银行账户上,王蛟龙向其手机上发了一条其公司专款转到房东账户的信息截图,王蛟龙谎称是转到了房东名下,并向其手机转发了一张订金收据截图,收据截图上还加盖有房东腾某某之前经营的河南省小九美容美发学校财务专用章,日期是2015年1月17日。随后王蛟龙一直拖延交房日期,现该商铺已经被安踏运动服装租走使用。其发现租赁的房屋被其他商户租赁后知被骗,经其公司了解发现王蛟龙租赁给其公司的商铺是张春梅的,实际管理人是张春梅的女儿腾某某,和王蛟龙并没有直接关系。2015年2月1日王蛟龙给其公司出具承诺书,他承诺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租赁商铺房东的购房协议、委托书、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其公司老总郑达连并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到2015年4月份在其公司的不断催促下王蛟龙向其公司提供了腾某某的委托书、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资料,后和腾某某联系,腾某某明确表示王蛟龙提供给其公司的手续都和她无关,她根本没有给王蛟龙出具过任何手续。2.证人滕某证实:其曾用名腾美琴,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81号楼1-3层的临街商铺归其所有,其通过赵某见过王蛟龙两次,但其并没有将房产租给王蛟龙,也没有委托王蛟龙处理租赁事项。另有证明一份在卷证实上述房产的实际持有人为滕某,即腾某某。3.证人赵某证实:2015年初,其原单位员工王蛟龙带着他的朋友姚某找其帮忙联系商铺租赁,其帮王蛟龙引见了房东腾某某,经过两次面谈最终房东没有将房子租给王蛟龙,对后期的事情并不知情。直至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找其问情况时,才知王蛟龙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签合同、收取定金100万元的事情。4.证人姚某证实:2015年初其朋友李某1称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要在德化街找一间门面房用来经营“特步”品牌运动装,正好王蛟龙也提起过德化街内新改造的无限城一楼门面可以找人租到,随后其和李某1、王蛟龙就面谈了租房的事,王蛟龙告诉其和李某1,具体的门店就是原小九美容美发改造后的门面,后来才知道是滕某的房子。其和李某1就把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的郑某和王蛟龙约见面谈,王蛟龙表示只要交定金,在一二个月之内就可以把房子租到手。2015年1月2日王蛟龙和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的郑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XX号院X号楼X层XX房间签订了商铺租赁意向协议,协议签订后按照王蛟龙的要求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给王蛟龙打了100万定金,其和李某1是协议的保证人。之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一直催问定金是否给房东的事情,其和李某1就不断催问王蛟龙。2015年2月份一天下午,王蛟龙称定金已经打给房东,并让其和李某1查看了一条他向何某某转款100万的信息,后得知何某某系王蛟龙的母亲,李某1将此条信息拍照后转发给了郑某。第二天王蛟龙将一张由河南省小九美容美发学校出具的订金收据交给了其和李某1,此收据显示王蛟龙已经将100万定金交到了房东手中,收款人是小九美容美发学校财务何某某,李某1随后将订金收据拍照后也转发给了郑某以此让郑某相信定金已经交到房东的手中。之后王蛟龙通过其和李某1相继给郑某提供了房产资料,腾某某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等材料。2015年11月底其发现腾某某在德化街的商铺已经被“安踏”公司租赁并开始装修,其和李某1、郑某带着律师等人到王蛟龙位于未来路升龙城的家中索要定金,王蛟龙称请客吃饭都花了,后来郑某就报警了。另有转款信息、定金收据、商铺房产信息及委托书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证人李某1的证言与证人姚某的证言相一致。5.租赁意向协议、补充协议,证实2015年1月2日,王蛟龙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郑某签订租赁意向合同,约定将郑州市德化步行街房屋1100平方米,原德化步行街小九美容美发学校,现德化步行街德化无限城招商中心房屋租给河南优步商贸公司,年租金630万元,期限五年。2015年2月10日,王蛟龙承诺在2015年4月10日前拿到房东购房协议,委托书,原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并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否则赔偿10万元。6.王蛟龙建设银行卡银行明细、收条及交通银行卡交易凭证,证实2015年1月4日,王蛟龙建行卡收到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定金100万元,2015年1月19日转款给夏鸿40万元的事实。7.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证实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已将腾某某、王蛟龙、李某1、姚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事实。8.被告人王蛟龙在公安机关供述承认其在没有取得房屋租赁权的情况下,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房意向合同,收取定金100万元,后其仍没有取得房屋租赁权,且伪造定金收据、转款信息,谎称已将定金转交房东,直到事情败露,其将定金还账和消费,无法归还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蛟龙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粤海酒店开房入住2001房间,后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容留王志强、王某(案发时17岁,系未成年人)、张某、李某2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志强证实:2016年7月25日凌晨,其带着刘雪薇、王某去德化街粤海大酒店找王蛟龙,王蛟龙开了两个房间。2001房是王蛟龙的,王蛟龙从深色手提包内拿出来冰壶,其和王蛟龙、王某及后来的几个年轻孩都用冰壶吸毒了,后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张某、李某2、王某证实的事实与王志强证实的事实一致。2.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王蛟龙、王志强、王某、张某、李某2五人吸食毒品的事实。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民警从王蛟龙处提取吸食毒品的工具冰壶一个。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李某2、王志强、张某均能够辨认出在粤海酒店20楼房间容留其吸毒的男子,即被告人王蛟龙;且均能够指认吸食毒品的具体地点以及吸食毒品使用的冰壶。5.临时入住登记表、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王蛟龙于2016年7月25日2时许到粤海酒店开房的事实。6.被告人王蛟龙供述了2016年7月25日2时许,其容留王某、李某2、王志强、张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粤海酒店开房入住2001房间吸食毒品的事实,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蛟龙系成年人。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受理情况及被告人王蛟龙系被抓获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蛟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蛟龙犯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蛟龙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关于被告人王蛟龙辩解称其并未伪造委托书等房屋相关信息,其是帮助别人找房子,并未欺骗对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王蛟龙明知其对涉案房产并无租赁权的情况下,与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骗取对方定金100万元,后伪造已向房东转定金款的转款信息及定金收据,并提供虚假的委托书,并其将100万元还账和消费。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理,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蛟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蛟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蛟龙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蛟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蛟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蛟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蛟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蛟龙退赔被害单位河南优步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培德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