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与武汉市红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红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2634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号永利国际大厦裙楼部分的第*层*号。负责人:胡永萍,该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雄,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红码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48号联合大厦A座雷王金融中心第11层1103室。法定代表人:胡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般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以下简称原告汇蜀火锅店)与被告武汉市红码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红码头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名誉权纠纷、侵犯企业(商号)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蜀火锅店的负责人胡永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雄、陈欢,被告红码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夏、鄢来文,被告川西坝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夏、鄢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蜀火锅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行为;2、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本市主流媒体首页连续三天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赔偿因侵害原告名誉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4、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公证费900元;5、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被告红码头公司通过名下的微信公众号“武汉川西坝子火锅”发布《sorry,我们并不是爆款,川西坝子全武汉仅两家》的贴文,并公开在网络上传播。被告红码头公司公然宣称原告经营的“汇蜀川西坝子”火锅店是“仰慕我川西已久,因此忍不住挂起了我们的牌子”,同时被告还称“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川西坝子全武汉仅有八一路、三阳路两家嫡系分店,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截至原告起诉时间该贴文阅读总量显示为769人次。2015年5月10日,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发布所谓的“严正声明”:“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街道虎泉街228号永利国际大厦裙楼部分第一层第一号的‘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擅自使用我公司名称中的‘川西坝子’等文字,故意模仿本公司旗下的‘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店的装潢。’”。被告将该“严正声明”摆放于公开场合下展示。原告认为,“汇蜀川西坝子”系成都黄氏汇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号:第1614329号),原告得到成都黄氏汇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成为湖北省、湖南省区域“汇蜀川西坝子火锅”加盟总代理。原告在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28号永利国际大厦(杨家湾地铁站)经营的餐馆“汇蜀川西坝子火锅”,是在工商局依法办理登记、依法经营的餐馆,与被告经营的“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店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恶意编造不实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在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原告的虚假信息,附加无端的猜测、暗示和渲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辩称:法律上的名誉权针对的是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权,不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名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汇蜀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被告川西坝子公司的名称权;2、原告汇蜀火锅店向被告川西坝子公司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主流媒体首页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被告川西坝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汇蜀火锅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4日,被告川西坝子公司经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原告汇蜀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单独或突出使用了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名称“川西坝子”,侵犯了被告川西坝子公司的名称权。为此,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原告汇蜀火锅店针对反诉辩称:原告汇蜀火锅店没有侵害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名誉权,被告川西坝子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告川西坝子公司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22日,胡永萍与成都黄氏汇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成都黄氏汇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湖北地区的“汇蜀·川西坝子”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胡永萍在一定范围内有偿使用。原告汇蜀火锅店于2016年3月2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永萍,经营范围为汇蜀川西坝子火锅。被告川西坝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川西坝子红码头八一路火锅店和川西坝子红码头三阳路火锅店由被告红码头公司出资、被告川西坝子公司进行管理经经营。2016年5月6日,被告红码头公司通过名下的微信公众号“武汉川西坝子火锅”发布《sorry,我们并不是爆款,川西坝子全武汉仅两家》的贴文,其主要内容为:“然而人红是非多,前段日子,几个吃货朋友打来电话说川川啊,你们在杨家湾开了一家分店吗?【一脸懵逼】经过分析发现,大概是某位仁兄钦慕我川西已久,因此忍不住挂了我们的牌子,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呢?我看过不了多久,咱川西坝子就可以用‘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做广告词了。【醉了】BUT,言归正传,真心希望世界,能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诚,不负大家对川西坝子火锅的厚爱,本宝宝还是要在这里声明一下,各位吃货朋友,川西坝子火锅并非爆款,武汉仅有八一路、三阳路两家嫡系分店。【如有雷同,纯属别人抄我】如果获得吃货们青睐,日后会考虑在其他地方开分店哒~请吃货朋友们认准‘川西坝子红码头’哦~”。2016年5月10日,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在其火锅店的入口处摆放《严正声明》1份,该声明的主要内容为:“近日,经群众举报,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发现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街道虎泉街228号永利国际大厦裙楼部分第1层第1号的“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擅自使用我公司名称中“川西坝子”等文字,故意模仿本公司旗下的‘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店的装潢,并在缺乏本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故意使用“川西坝子”作为名称和商标进行宣传,造成了混淆。本公司欢迎同行从业者进行积极、正面的竞争,共同营造行业内的良好秩序,共同为提高消费者的体验满意度而努力。但本公司无法接受少数不良从业者对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采取的吃霸王餐、闹事、恶意诋毁等手段感到愤怒。因此,本公司严正申明,本公司将针对侵权者采取最激进的法律手段,毫不留情的打击恶意侵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深刻代价,净化行业环境,并继续为信赖本公司品牌的消费者提供最满意的产品与服务。”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是否对原告汇蜀火锅店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原告汇蜀火锅店主张被告红码头公司、川西坝子公司对其构成名誉侵权,并提供被告红码头公司发布的《sorry,我们并不是爆款,川西坝子全武汉仅两家》贴文和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在其店堂内摆放的《严正声明》,但从上述两份该证据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以侮辱或诽谤等形式致使原告汇蜀火锅店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足以证明对其构成名誉侵权,故原告汇蜀火锅店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汇蜀火锅店是否对被告川西坝子公司构成名称侵权的问题。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反诉的主要内容实际涉及的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起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范畴,不属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被告川西坝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的本诉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汇蜀永萍火锅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