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督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青云与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云,肖家余,全东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3民督62号申请人:刘青云,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林,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刘青云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肖家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全东香,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青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青云称,被申请人肖家余与被申请人全东香系夫妻。被申请人因开发零陵王府井大楼项目需要资金,于2011年1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5日,被申请人承诺2015年5月底偿还,之后,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偿。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全东香、肖家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青云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全东香、肖家余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